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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五、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财政、审计、人行、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加强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要定期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纠正,对违规违纪的要及时组织查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市政府。要建立健全全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充实调整人员,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中心管理人员素质。

  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年终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应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法纪,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关系到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关系到城镇住房建设和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政府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增强贯彻国务院《条例》的自觉性。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条例》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坚决查处和纠正。对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要按照“谁决策借款,谁负责收回”的原则,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在2002年12月底以前负责清收,不论决策人现在是否调离决策时的工作岗位或是否退休,都要依法承担资金收回责任。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则上要以货币形式收回,债务人以货币形式偿还确有困难的,也可以用商品房、汽车、企业生产的产品等实物,通过折价、拍卖等方式偿还债务。债务人拒不还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及时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经判决后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机构调整过程中,严禁借机私分钱物、侵吞国有资产、突击提职、挥霍浪费。违反规定的,一律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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