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推荐,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不得兼职。
三、规范公积金银行帐户和个人帐户管理
管委会原则上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四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两家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缴存、归还以及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依据管理职权,对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公积金帐户进行监督。受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管委会反映。凡不按规定设置帐户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受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并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受托银行定期对帐。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记帐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在受托银行缴交入帐时间为准,并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四、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加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力度
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断提高缴交率。凡用人单位(包括转制、改制、私营、合资、独资、集体等企业)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确因情况特殊需暂缓缴存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对未经批准拒不缴存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襄铁分局分中心及各管理处、各业务经办网点和受委托银行要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简化个贷手续。要按国务院
《条例》和《
襄樊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襄政发[2002]42号)的规定,积极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办理抵押或担保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落实责任人,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