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住房公积金工作机构设置
按照国务院
《条例》的规定,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襄樊市行政区域内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新设立的中心以现襄樊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为基础,将其调整更名为“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及各有关单位不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个贷发放的前提下,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现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清理现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资产、债权债务,经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一并转入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证工作平稳移交。违规发放或挤占、挪用等造成的债权和债务不得移交,到期的债权应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全部收回。各县(市)、襄阳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
《条例》规定从原合署办公或挂靠单位剥离出来,一律改组为管理处,襄樊铁路分局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改组为分中心,襄城区、樊城区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改组为业务经办网点,各管理处、各业务经办网点和铁路分局分中心保持原有业务范围不变,其他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一律取消。市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的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会同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理核定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各管理处、各业务经办网点规格和人员编制数,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原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中心编制取消,人员由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择优留用,超编和未留用人员由当地政府及原主管部门或挂靠部门负责妥善安置。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分中心、管理处、各业务经办网点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管理中心不占用分中心增值收益。在工作未移交以前,各管理处、各业务经办网点的经费来源应保持不变;工作移交后,由市财政局会同襄樊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各管理处、各业务经办网点的经费及渠道另行核定。中心机构调整要在2002年10月底以前完成,8月底前要将机构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调整工作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