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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襄政发[2002]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自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颁发后,全市各地、各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大归集力度,健全管理制度,调整使用方向,积极开展个贷,进一步推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实践证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对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拉动住房消费需求、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决策制度没有真正形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政出多门,一些地方多个管理中心并存;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健全监督机制,根据国务院《条例》确定的原则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鄂政发[2002]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设立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其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管委会委员为兼职,由市人民政府聘任,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实行民主决策。会议须有四分之三的委员出席,决议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确定公积金购买国债比例;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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