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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

襄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2]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七日

  襄樊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出租汽车服务或租赁汽车服务的城市小型客车。

  出租汽车服务,是指以汽车向乘客提供运送服务,按里程或时间收费的营运活动。

  租赁汽车服务,是指向用户提供不配备驾驶员的车辆,按时间或里程收费的营运活动。

  第三条 凡在襄樊市区内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企业和经营个人)及其从业人员、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营运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区以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设定范围为准。

  第四条 襄樊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处作为具体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对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施具体监督和管理。

  公安、交通、工商、物价、税务、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市客运管理部门做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本市依法成立的出租汽车行业的社会团体,其业务活动受市客运管理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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