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调整补划的基本农田全部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建立相应的保护制度;
(四)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未发生被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或监察部门直接立案查处的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重大违法案件。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12月上旬前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预警分析及整改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五、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提交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数据与市有关部门监测核查的数据不一致的,须作说明。
市国土资源局采用抽样和利用国土资源部卫星遥感监测数据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六、市人民政府在考核年对各县(市)、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年度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县(市)、区给予表扬,并在统筹安排全市高产农田整理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予以倾斜;对履行责任目标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具体表彰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制定。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