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襄樊政发[200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7年2月13日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8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襄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并依据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的襄樊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下达,作为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每个考核期内考核两次,考核所在年份为考核年。考核应在省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前完成。考核的标准是:
(一)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