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突出重点整治长期违法超标排污企业。对未完成治污任务长期违法超标排污的企业,尤其是未完成2005年市政府挂牌督办整治任务、违法超标排污的企业,实行停产整治;对无污染处理设施和处理设施不完备的排污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逾期未完成治理或整改的,一律停产整治。
四是集中整治“零收费、零罚款、宁静日”等地方“土政策”。各地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迅速改正“三零”或违规降低、减免、取消排污费等问题;要立即废除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对未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的企业要依法全额追缴。市环境监察部门要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大对各地排污费征收稽查力度,重点稽查各地排污费征收情况,对未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经查实后,全额追缴并一律上缴市财政。
各地要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按照全省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十个一律”的要求,做到标本兼治,综合防治环境污染。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工业园区和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降低环境准入门槛、阻挠环保现场执法、违规减免或取消排污费,未完成治理任务长期超标排污等整治重点,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好环保部门对环境统一监管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环保执法水平和权威。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排查出来的问题,采取针对性地措施具体分解落实到责任督办单位和责任人。并将排查及整改情况于2007年1月31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襄樊市环保局)。2007年1月底至2月初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赴各地对以上四个方面整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完善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整治职责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工商、国土、公安、环保、供电、监察、安监等部门要按照《襄樊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襄环字[2006]47号)及全省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形成合力,确保此次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搞好配合,切实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国土、交通、农业、水利、电力等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和项目管理,落实环境保护第一审批权制度,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把好建设项目审批关。公检法司部门要及时办理环保违法移交案件,加大申请强制执行环保行政处罚的执行,严厉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强制措施,对构成污染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