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专项整治行动是当前重中之重的一项工作,一定要通过深入开展环保整治专项行动,真正淘汰一批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关闭一批污染严重的企业,解决一批环境“老大难”问题,树立环境法律的权威;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地突出的环境违法问题继续深入排查,将突出的环境违法案件分批次报本地政府挂牌督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长期无法解决且突出的环境违法案件报市政府进行挂牌督办。同时,要严格执法,重拳出击,落实责任,坚持考核,务求取得实效,为实现“十一五”环保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认真排查,再加措施,全面完成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任务
一是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严格执行《
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襄樊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工业企业和饮食服务业依法严肃查处;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尤其是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化工企业,必须依法关闭。市及各地应于2007年2月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并做好护栏、界桩、警示牌等基础建设,制定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二是集中清理和整治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建设项目违反“环评”和“三同时”的环境违法问题。对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整治化工、冶炼、造纸、电镀和废旧物资加工等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的违法排污问题;对2003年《
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制革、电镀等行业的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环保部门应成立专班,集中时间对重点建设项目执行“环评”、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清理排查,对未按规定报批“环评”审批,环保部门应立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该补办报批的补办报批,该听证的听证,该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市及各地应于2007年1月31日前将2003年以来审批的建设项目整理成册,凡未落实“三同时”的,应立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和环境监察通知书,视不同情况,该处罚的处罚,该停产的责令停产;对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