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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城市绿线划定的原则及程序

  第九条 划定城市绿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市绿线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审批的规划划定,城市绿线的保护范围包括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

  (二)城市绿线控制区应当与城市景观风貌相协调;

  (三)城市绿地规划应当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四)城市绿线应当进行分类控制,根据绿地系统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绿地率指标和绿化用地的地理坐标。

  第十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绿线:

  (一)现有以及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其它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配套绿地;

  (二)河流、湖泊、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第十一条 划定城市绿线应当满足以下标准:

  (一)居住区及单位附属绿地指标:新区绿地率不低于35%,旧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

  (二)疗养院、医院、学校、宾馆绿地率不低于40%;大型体育场馆规划绿地率不低于35%;

  (三)工业项目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0%,不超过25%,医药制造业和电子制造业绿地率不低于25%,不超过30%。仓储附属绿地率不低于20%,规划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市政设施附属绿地率不低于30%,规划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5%;

  (四)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

  第十二条 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与相关规划一并审批,纳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核条件。

  第十三条 按上述标准划定城市绿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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