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省律协会费收缴的补充规定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省律协会费收缴的补充规定
(2003年3月15日省律协七届二次理事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现就省律协会费收缴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新执业律师和新开办律师事务所的会费缴纳办法
  (一)计算缴纳会费的时间:自上一年四月初起至下一年三月底止设为一个年度。以季度为单位,不足一个季度的按一个季度计算。根据申请注册、年检的时间,确定缴纳会费的时间。
  (二)计算缴纳会费的数额:年度会费标准不变,季度会费标准为年度会费标准的1/4;应缴纳会费的数额根据季度会费标准与缴纳会费的时间计算。
  二、转所律师的会费缴纳办法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