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省律协会费收缴的补充规定
(2003年3月15日省律协七届二次理事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现就省律协会费收缴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新执业律师和新开办律师事务所的会费缴纳办法
(一)计算缴纳会费的时间:自上一年四月初起至下一年三月底止设为一个年度。以季度为单位,不足一个季度的按一个季度计算。根据申请注册、年检的时间,确定缴纳会费的时间。
(二)计算缴纳会费的数额:年度会费标准不变,季度会费标准为年度会费标准的1/4;应缴纳会费的数额根据季度会费标准与缴纳会费的时间计算。
二、转所律师的会费缴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