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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 被处分会员收到处分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复查申请,或被处分会员收到复查委员会维持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书,处分决定生效。处分决定应自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执行。
  第七十四条 处分决定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训诫处分,由纪律委员会3名委员组成训诫小组,在受处分会员所在律师所或在律师协会召开会议,由主持训诫会议的委员宣读《处分决定书》后,小组成员对违规会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案。
  训诫时,受处分会员必须在场。受处分的为团体会员的,该团体会员负责人或其他合伙人必须在场。
  (二)通报批评处分,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律师协会将《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向其管辖的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
  (三)公开谴责处分,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律师协会将此违规会员受处分的行为及受处分的情况公开刊登在发行范围较大的报刊上或网站上。
  (四)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由省律师协会将《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向各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并报全国律师协会,停止为该会员行使会员权利提供任何条件,同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会员的执业证照及吊销其执业证。
  第七十五条 对会员做出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在处分决定生效后,律师协会应在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或披露,必要时可在公开刊物上公示或披露。
  (一) 通报批评的,在律师协会网站公示3个月。
  (二) 公开谴责的,在律师协会网站公示6个月。
  (三) 取消会员资格的,在律师协会网站公示12个月。
  第七十六条 训诫以上(包括训诫)的处分决定应记入会员档案,其他处理情况应做工作记载。
  第七十七条 市律师协会应在作出的处分决定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将会员受处分情况报省律师协会。
  对省律师协会转办和督办投诉案件,省律师协会可根据案件情况要求市律师协会报告处理情况。

第十三章 其他

  第七十八条 对未构成处分,涉嫌违规的会员,律师协会可视情节作出谈话提醒、口头警告、责令检讨和责令改正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 对执业工作不严谨,可能发生违规行为的会员,律师协会应做出谈话提醒的处理,提醒其在执业过程中应引起注意,避免发生违规行为。
  谈话提醒由律师协会秘书处纪律部门实施,由2名纪律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实施小组;会员应在接到律师协会谈话提醒处理通知书后3日内,到律师协会秘书处接受谈话提醒。
  第八十条 对执业行为有不妥之处,但未明显违反有关规定的会员,律师协会应做出口头警告的处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口头警告由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实施,由1名纪律委员会委员和2名纪律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实施小组;会员应在接到律师协会口头警告处理通知书3日内,到律师协会秘书处接受口头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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