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地址及电话等;
(二)作出处分决定的纪律委员会名称;
(三)申请复查的具体事实、理由、证据和要求等;
(四)申请复查的日期;
(五)纪律委员会处分决定书。
第六十三条 复查委员会自收到申请复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申请复查条件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下列情况不予复查:
1、不符合申请人主体资格;
2、申请复查已超过规定期限;
3、申请复查的事项不属于处分决定书的范围;
第六十四条 复查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复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复查书的副本送达作出处分决定的纪律委员会。作出处分决定的纪律委员会自收到申请复查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向复查委员会提交作出处分决定的有关法律和事实依据,并提交答辩书。逾期不作答辩的,不影响复查。
第六十五条 复查委员会可以成立若干个由三名委员组成的复查小组,对复查申请进行审议并作出复查决定。
第六十六条 复查小组审查案件时,可以通知申请人或作出处分决定的纪律委员会人员到场接受调查;申请人或纪律委员会人员不到场的,不影响复查小组做出复查决定。
第六十七条 复查小组在对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行业规范等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一)维持处分决定。复查小组认为处分决定对事实认定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责任区分适当,程序合法的,应当做出维持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
(二)补正处分决定。复查小组认为处分决定在程序上存在不足,应当作出原纪律委员会补正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
(三)重新作出处分决定。复查小组认为处分决定具有明显不当的,应当作出原纪律委员会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
第六十八条 复查小组审议案件采取合议方式。复查小组意见一致的,制作复查决定书送复查委员会主任审核;意见不一致的或复查委员会主任不同意复查决定的,应提交复查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九条 复查委员会讨论复查案件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复查决定必须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第七十条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作出复查决定期限的和需要提交复查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经复查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复查决定的期限。
第七十一条 复查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投诉人由纪律委员会查实并予处分的违规会员,因投诉调查、听证和处分执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违规会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律师事务所承担费用后可以向违规会员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