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纪律委员会确定给予处分的,应当正式制作处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违规会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所在律师事务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行业规范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决定;
(四)不服处分决定,可以申请复查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分决定的律师协会名称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日期。
第五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由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主任签发,会长核发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送达违规会员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决定书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律师协会备案。
处分决定书除直接送达外,可以委托违规会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所属司法行政部门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
第五十四条 送达处分决定书时,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取日期并签名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收时,可由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后,交由受送达人所在律师事务所代为签收,代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将处分决定书采用邮寄方式投递至受送达人住所地或惯常通讯地址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违规会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送达时,送达回执由律师事务所人员代为签收,代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五条 纪律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处分评议情况应当保密。
第十一章 复查
第五十六条 省律师协会设立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查委员会”),负责受理复查申请和作出复查决定。
省律师协会纪律部门可以作为复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十七条 复查委员会由业内和业外人士组成。业内人士包括:执业律师及司法行政人员;业外人士包括:法律专家。
第五十八条 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兼任复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但兼任复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纪律委员会委员,不能参加其原负责调查处理的投诉案件的复查工作。
第五十九条 复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决定。
复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六十条 复查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复查申请;
(二)审查申请复查事项;
(三)作出复查决定;
(四)其他职责。
第六十一条 受处分会员对纪律委员会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复查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
第六十二条 复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