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听证会组成人员、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投诉人、涉嫌违规的会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第三人组成。
听证会组成人员应当由纪律委员会委员担任。参与听证案件调查工作的纪律委员会委员不应担任听证会组成人员。
听证会组成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通知投诉人到场。投诉人放弃到场权利不影响听证会做出处理意见。
第三人是指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听证会组成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四十六条 听证一般不公开举行,但涉嫌违规的会员要求公开举行经批准的除外。
涉嫌违规的会员要求举行公开听证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能举行公开听证。
第四十七条 投诉人、涉嫌违规的会员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听证会组成人员回避;
(二)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在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的陈述;
(五)审核听证笔录;
(六)按时参加听证。
(七)遵守听证程序;
(八)如实回答听证会组成人员的提问;
第四十八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会纪律、投诉人及涉嫌违规的会员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涉嫌违规的会员违法、违纪的事实、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处分的内容及其依据;
(三)涉嫌违规的会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投诉人、涉嫌违规的会员、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进行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涉嫌违规的会员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六)双方证人在发言前必须宣读不提供虚假证明的承诺。
(七)涉嫌违规的会员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投诉人、涉嫌违规的会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签章。拒绝签字或签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四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组成人员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律师协会处分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纪律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十章 处分决定
第五十条 调查终结,纪律委员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认会员有违规行为,依据本细则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违规行为显著轻微的,撤销案件或不予处分;
(三)违规行为严重,依据法律法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纪律委员会应当集体作出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