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纪律委员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和搜集有关证据。涉嫌违规的会员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
第三十四条 调查取证时应由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同时参加。在向律师行业之外的相关单位调查时,应出示律师协会公函。
第三十五条 调查人员的职责是:对投诉人投诉的事项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能够证明被投诉会员有被投诉的行为或无被投诉的行为的证人证言、书证和物证等证据材料,并做出书面调查报告提请纪律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调查人员在处理投诉案件过程中,不得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私下交往、接触,不得有接受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的宴请、礼物等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和处理本案的一切行为。
第三十七条 询问投诉人、证人或涉嫌违规的会员(以下统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第八章 审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纪律委员会可以成立若干个由三名委员组成的投诉处理小组,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调查人员应在调查取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送投诉处理小组审议。
第四十条 投诉处理小组审议案件采取合议处理的方式。审议时,可以通知被投诉会员到场陈述、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到场质证。被投诉会员或投诉人放弃到场陈述、申辩或质证的,不影响投诉处理小组做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投诉处理小组合议后,应制作处理意见书提交纪律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章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纪律委员会在对涉嫌违规的会员可能作出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涉嫌违规的会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涉嫌违规的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纪律委员会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纪律委员会提出申请。
涉嫌违规的会员要求听证的,纪律委员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三条 纪律委员会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的7个工作日前向涉嫌违规的会员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涉嫌违规的会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会通知书》除直接送达外,可委托涉嫌违规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
第四十四条 涉嫌违规的会员应当按期参加听证。涉嫌违规的会员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涉嫌违规的会员未申请延期或未按期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