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办理投诉、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违规案件受理手续;
(三)负责投诉案件的调查工作;
(四)制作纪律委员会评审记录,制作、送达处分决定书及有关的文书;
(五)对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
(六)向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提交年度处分工作综合分析报告;
(七)与处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纪律部门可与律师协会其他工作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六条 省律师协会纪律部门除负责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之外,还负责以下工作:
(一)与制定、修订省律师行业处分规范相关的事务;
(二)整理、编辑与律师行业处分规范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办理处分复查案件的受理工作;
(四)制作处分复查机构的评审记录,制作、送达复查决定书及有关的文书。
第四章 管辖
第十七条 市律师协会管辖下列案件:
市律师协会的会员涉嫌有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行为,可能受到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处分的。
第十八条 省律师协会管辖下列案件:
(一)会员涉嫌有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行为,可能受到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二)省律师协会认为应由其直接查处的会员违规案件;
(三)省司法厅授权或转送处理的案件。
第十九条 市律师协会受理投诉时发现投诉事项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告知投诉人到有管辖权的律师协会投诉;受理投诉以后发现案件不属于其管辖的,应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律师协会处理,并及时告知投诉人。
市律师协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省律师协会指定管辖。
第二十条 律师协会认为会员违规行为应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对会员予以行政处罚的,律师协会可以另行给予相对应的处分。
第五章 回避
第二十一条 纪律委员会委员或纪律部门工作人员(下称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涉嫌违规的会员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与本案投诉人或涉嫌违规的会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违规案件的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与本案涉嫌违规的会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纪律委员会对提出回避的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在收到回避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的决定,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同级律师协会会长决定;纪律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纪律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六章 案件受理与立案
第二十四条 律师协会纪律部门根据下列线索受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