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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

  (二) 拒不执行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决定的;
  (三) 造成严重后果,损害律师行业的形象和声誉的;
  (四)对投诉人或证人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五)曾因执业违法、违规受过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六)在执业过程中,因重大疏忽、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委托人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七)被投诉后订立攻守同盟或隐匿证据材料、提供伪证、阻挠调查的;
  第八条 会员有应予处分的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 积极配合律师协会或律师管理部门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工作,并主动承认错误的;
  (二) 主动赔偿当事人损失,取得投诉人谅解的;
  (三) 情节显著轻微的;
  (四)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发生的;
  (五) 接受并执行律师协会责令改正意见的。
  第九条 对违规会员,律师协会可视违规情况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应按以下情形做出处分和处理:
  (一)律师事务所或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连续三年受处分的,律师协会应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该律师事务所做出停业整顿的处罚。
  (二)律师事务所一年内受律师协会处分或受司法行政机关处罚3次以上的(包括3次),律师协会应对其做出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包括通报批评),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该律师事务所做出停业整顿的处罚。
  (三)律师一年内受律师协会处分或受司法行政机关处罚3次以上(包括3次)的,律师协会应对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做出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包括通报批评),同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该律师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时间的计算以处分或处罚生效的时间为准。

第三章 处分的实施机构

  第十一条 省律师协会设立纪律委员会,负责省律师行业处分相关规则的制定,负责对各市律师协会处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以及按本细则对违规会员的处分。
  市律师协会设立纪律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的处分。
  第十二条 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由三至二十一名委员组成。
  第十三条 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同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律师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同;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的其他成员由同级常务理事会采取选举、推选、决定等方式产生,任期与律师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十四条 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应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律师协会纪律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根据律师协会权力机构和纪律委员会的决定,组织对会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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