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
(2005年3月17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律师行业的职业声誉,履行律师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协会有权对会员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行律师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实施行业处分,会员应予配合并自觉执行。
第三条 律师协会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管理规定以及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受律师协会处分的,适用本细则。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细则。军队律师不适用本细则。
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实施处分,必须以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以律师行业规范为准绳,与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根据会员违纪的性质和情节,律师协会对会员的处分分为: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上列处分可单独或并列适用。
第六条 会员在执业或在处理与行使律师职能有关的事务的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一)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
(二) 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的;
(三) 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
(四) 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 违反《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
(六) 拒不执行律师协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七)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八)如会员发生执业责任事故,依法或依照合同应承担经济赔偿,导致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发生理赔的;
(九)其他应受处分的违规行为。
第七条 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从重处分:
(一) 拒不接受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不配合对其投诉的调查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