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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委员会议事规则

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更好地履行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建设指导委员会是省律师协会负责指导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专门工作机构,在理事会和分管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收集整理国内外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的资料,为协会领导和会员提供相关信息;

  (二)就我省律师事务所管理运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三)参与草拟指导律师事务所管理及风险防范的规范性文件;

  (四)组织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的专题研讨、交流和考察活动;

  (五)其他协会交办的事项。

  第三条 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和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建设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年中和年末举行,会议时间、地点由主任办公会议决。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五条 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亦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六条 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七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参加。

  第八条 委员可以向建指导委员会提出有关议项,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建设与指导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九条 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议程,由主任提交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十条 建设指导委员会举行会议,由秘书长提前十日将会议日期、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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