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省律协可选择通过省律协网站、省律协刊物和其它媒体向社会披露。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转所律师时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查询有关律师的信息。
第十三条 省律协通过严格程序确定和公布有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并统一负责信息的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程序由省律协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八条列举的第(二)(五)(九)项信息向社会披露后一年内,被披露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没有发生新的对其诚信有负面影响的行为的情况下,有关信息可以不再向社会披露。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八条列举的第(四)(六)(七)项信息向社会披露后三年内,被披露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没有发生新的对其诚信有负面影响的行为的情况下,有关信息可以不再向社会披露。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认为其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省律协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省律协应当受理。
第十七条 省律协在受理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异议的信息,省律协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 异议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二) 异议不成立的,不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改,但应告知申请人;
(三) 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申请人仍持有异议,对异议部分信息进行标注,说明该部分信息存有异议及异议内容,但不对原信息进行更改。
第十九条 省律协应积极创造条件适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至少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追加和更新一次;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录或者更新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可以即时进行。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提供者应当及时向省律协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相应资料,并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省律协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部门。省律协工作人员、各市律协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信息侵犯律师事务所、律师、各市律协和省律协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