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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11月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律师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本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公开活动,加强律师行业信用建设,促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增强诚信观念,更好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依据《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公开活动。

  第三条 广东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进行收集、披露和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公开,是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的提供、收集、披露和使用等活动。
  (二)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提供者,是指本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各市律师协会。
  (三)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基本执业状况、诚信状况和非公开信息。 1、 律师事务所基本执业状况,是指律师事务所在设立、年检、变更、注销时,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各市律协提交的信息。 2、 律师基本执业状况,是指律师在申请执业、年检、变更、注销时,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各市律协提交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3、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诚信状况,是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信息。 4、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非公开信息,是指除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基本执业状况和诚信状况以外,涉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和律师个人隐私的依法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各市律协提交的执业信息。

  第五条 收集、披露和使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应当遵循客观、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和律师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披露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信息,并采取积极措施督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提供者提供真实合法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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