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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

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
(2004年11月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或拟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接受委托或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利益冲突行为:
  (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
  (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方委托的; 
 (三)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法律顾问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方委托的;
  (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
  (五)承办法律事务的律师或者其直系亲属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
  (六)广东省律师协会认为构成利益冲突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利益冲突行为:
  (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的;
  (三)在担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其他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委托人的对方的委托的;
  (四)委托人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者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的;
  (五)在担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私自与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私下接触和交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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