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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
(沪高法民二[2004]2号)


  针对近年来本市法院在审理公司诉讼案件中遇到的若干问题,为规范、统一执法,根据《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研究形成如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中遗留股权纠纷的问题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出现的由集体所有企业变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制有较强的政策背景,而且改制后的企业经过工商登记注册已经运转多年,其股权结构应视为既成事实,不应轻易更改。因此,相关当事人要求重新确认对股份合作制企业享有股权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处理股权因被继承、析产或者赠与而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产生纠纷的问题

  继承人、财产析得人或受赠人因继承、析产或者赠与可以获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财产权益,但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权,除非其他股东同意其获得股东身份。未取得股东身份的继承人、财产析得人或受赠人将股份对外转让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处理多个股东之间行使优先购买权产生纠纷的问题

  股东无论对内或者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均有优先购买权。在多个股东同时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如果公司能够形成股东会议决议的,从其决议;没有股东会议决议的,可按各个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配售。

  (四)处理股权转让中以受让方对外投资超过该公司自身净资产的50%而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或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问题

  《公司法》关于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规定,属于对公司内部治理和资本维持的规定;该规定不影响公司外部交易行为中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故一般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除非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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