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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印发铜陵市血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五条 多次无偿献血公民,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时可相应提高报销比例。

  具体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设立“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个人奖,对无偿献血总量累计达1000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组织管理献血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类奖励每五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七条 “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用于表彰和奖励在一个周期连续完成无偿献血任务的单位和部门。

  第二十八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 用于表彰和奖励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项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捐赠与采血有关设备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单位;

  (二)捐赠款项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捐赠与采血有关设备价值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个人;

  (三)长年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宣传的单位及个人;

  (四)在临床医疗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以其它形式为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第二十九条 “无偿献血先进个人奖”设金、银、铜奖三个层次,分别奖励在我市累计无偿献血总量达到4000毫升、2000毫升、1000毫升的无偿献血者。

  第三十条 获得“无偿献血先进个人奖”铜奖的个人,本人享受终身免费用血;获得“无偿献血先进个人奖”金奖及银奖的个人,其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终身免费用血。

  第三十一条 单位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由献血办予以公告,并督促其在下一年度一季度前完成计划。逾期仍未完成的不得授予文明单位称号并按应献血量的二倍交纳献血互助金;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献血义务者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二条 下列情形办理用血登记时,必须向献血办缴纳用血费用等额的献血互助金。在一年内履行献血义务的,由献血办根据完成的献血量予以等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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