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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印发铜陵市血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教学、科研活动使用血液及血液成份,由血站负责供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血站在采血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进行验证和健康检查。严禁采集不合格血液。

  第十五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使用有生产单位名称和批准文号的采集器具,发出的血液必须标有专用条形码、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采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第十六条 血站必须严格执行血液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血液检测试剂,保障献血公民健康和血液质量。

  第十七条 血站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采供血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发生重大灾害、事故需要大批量血液时,应全力以赴,保证抢救用血。

第四章 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八条 献血办负责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登记工作。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用血情况定期向献血办申报用血计划,并结合医疗需求储备一定量的血液。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必须严格执行用血登记制度。具体规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必须科学合理用血;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范,保证临床用血安全。

  第二十一条 大力推广成份输血,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和综合利用血液,提高成份血的临床应用比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造成伤病需要用血时,优先予以保证。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献血、血液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临床用血来自公民无偿献血。

  第二十四条 无偿献血者献血一个月后医疗用血的,一次性按献血量二倍返还用血费用;其不符合献血条件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医疗用血的,一次性按献血量等量返还用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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