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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印发铜陵市血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多次献血。

  第六条 实行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集体互助、社会援助的用血制度,无偿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

第二章 献血管理

  第七条 献血办应按照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编制年度献血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对年度献血计划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告。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必须依照年度献血计划,采取适当措施,做好本部门、本单位人员的献血组织工作,按时完成献血任务。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由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献血,也可直接到血站、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登记献血。

  第八条 献血者一次献血量为200至 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鼓励公民一次献血400毫升。

  第九条 对无偿献血者,发给《无偿献血证》,有关单位可给予适当补贴;对互助献血者,发给《互助献血证明》;对完成献血计划的单位,发给《单位完成献血计划证》。

  第十条 设立献血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未献血病人缴纳的用血互助金;

  (四)逾期未完成献血任务的单位缴纳的用血互助金。

  第十一条 献血专项资金用于发展血液事业,使用范围为:

  (一)无偿献血组织、宣传;

  (二)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三)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的报销;

  (四)其他有关血液事业发展事项。

  献血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公民献血委员会制定。

  第十二条 献血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三章 采供血管理

  第十三条 未取得《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采供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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