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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印发铜陵市血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血液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铜陵市人民政府印发铜陵市血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4]28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血液管理暂行办法》经2004年7月12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铜陵市血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临床医疗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血液管理是指采供血机构设置、献血、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的管理。

  第三条 血液管理实行统一设置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采供血、统一管理临床用血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市政府设立公民献血委员会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公民献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负责献血组织和临床用血管理的日常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血液管理工作。

  市中心血站(以下简称血站)负责全市采供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普及献血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献血的积极性。

  第五条 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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