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文印工作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税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文印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文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文印工作职责
第二条 负责印制本机关各类正式文件、会议材料及其他资料。
第三条 负责将归档文件向本级机关档案室整理移交工作。
第四条 负责集中处理在印制过程中形成的清样、废文件资料等。
第五条 负责做好文印设备的保管、使用、维护工作。
第六条 负责做好文印过程中材料和软盘等介质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七条 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公文的印制
第八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印人员要认真审核,审核重点:审批、签发程序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予以退回补办,资料不齐的要补齐。
第九条 打印文件必须以原稿为依据,忠实原稿,不得擅自改动,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拟稿人联系,并向办公室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条 打印文件要符合公文规定格式,文字清晰,排版整齐准确,页面美观大方。
第十一条 排版后,文印人员要及时通知拟稿人员校对,经拟稿人校对签字后,才能印制。
第四章 会议及其他材料的印制
第十二条 会议及其他材料正式印制前,文印人员要认真审核报批手续,对报批手续不完备的,要求相关单位及时补办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会议材料及其他材料的印制,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做到内容完整,页面清晰、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