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税系统办文规程
(南宁市国税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宁市国税系统公文的规范管理,提高南宁市国税系统办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税发〔2004〕132号)和南宁市国税局办公自动化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南宁市国税系统办公人员都应使用计算机处理公文,并执行《规程》。
第三条 办公人员每天应及时查看计算机中有无需要办理的公文,不得因未及时查看而延误工作。
第四条 办公人员使用计算机处理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要严防泄密,严禁擅自拷贝、打印或转给无关人员阅读,不得在系统中传输、处理和存储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工作秘密以及按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的内部重要文件资料信息,严禁使用安装有处理公文软件的计算机访问因特网,违反规定者按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五条 各单位在使用公文处理系统的过程中发现泄密、窃密事件时,要及时向南宁市国税局办公室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案情重大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并协助、配合公安、安全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第六条 使用公文处理系统单位的分管领导以及计算机操作人员为直接负责人。对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办公人员必须爱护办公用计算机,不得擅自删除与公文系统有关的软件、更改有关设置。各单位使用公文处理系统的计算机设备均应安装防病毒软件,定期查杀病毒。如发现病毒感染,应立即采取杀毒措施并报告信息中心处理。
第八条 本规程中的“办文”是指:办理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及南宁市国税系统内各法人单位的名义制发的正式公文、以局内相关单位名义制发的非正式公文以及局内相关单位办理向局领导呈送的学习考察报告及有关工作报告;办理系统外各单位纸质来文及电子文件。
第二章 办理发文规程
第九条 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及南宁市国税系统内各法人单位的名义制发正式公文的办理规程具体如下:拟稿人员拟好文稿后将文稿通过公文处理系统传送至本单位的部门信箱管理员,信箱管理员登记来文后将其传送至本单位领导初审(初核),单位领导审核(初核)后将来文退回部门信箱管理员,部门信箱管理员再将此文传至局内会签单位会签,待所有会签单位签完后,将此文传至办公室信箱;办公室文秘人员登记来文后,再传送至办公室领导复审(复核);办公室领导复审(复核)后,将来文退回办公室部门信箱,办公室再将来文传送至局领导审签;局领导审签后,将来文退回办公室编文号、排版、通知拟稿人员校对、缮印、封发。如需外单位会签的文件应按正常运转程序经局领导审阅同意并在“领导审批”栏内签署意见后退回办公室,由办公室文秘人员退回主办部门,再由主办人员打印局领导同意的版本清样后送出会签。外部会签完毕后,如有较大修改,主办部门先将外部会签文稿送局领导审阅确认,然后将外部门会签意见输入计算机文稿,转办公室送局领导审签。如同意或修改不大,则转入文件签发及编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