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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

  各稽查局应指定财务报账员专门负责周转金的领用、保管和报结,设置保险柜保管周转金,临时人员及其他非正式职工不得经办周转金管理事项。
  市局根据各稽查局的日常公用经费及项目经费开支规模核定周转金额度。周转金额度的核定一般一年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需核增、核减周转金的,由各稽查提出申请经市局局务会议审议批准进行调整,原则上周转金核定额度不超过10000元。
  各稽查局的周转金原则上每周报账2次,当周开支较大的可特事特办,多次报账。每次报账结束后再补足原核定的周转备用金额。备用金年底应一次性结清。
  第十二条 集中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
  市局财务管理科应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会计制度》(国税发〔1998〕64号)的要求,将各稽查局的收入和支出并入市局机关账套进行统一核算,并且要按单位分别设立明细账进行辅助核算,具体登记各稽查局的收入、支出、结余情况,作为结账、对账的依据。
  各稽查局的财务报账员应建立财务收支备查帐簿,按照国税系统经费支出科目详细记录本单位的经费收支情况及周转金的领用、结存情况,作为与市局财务结账、对账的依据。
  第十三条 集中核算单位报帐凭证的技术性要求。
  (一)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报销管理制度》的规定分类分科目归集粘贴原始凭证,填制费用报销单据。
  (二)报帐前,报帐人员必须先对粘贴填制好的费用报销单据,根据明细科目填制报帐单位科目汇总单并将其附在已经归好类别的单据上。
  (三)报帐时,报帐人员须再根据该次的报帐总金额汇总制作一张体现所有经济事项的科目汇总单据,以便于核算会计审核对帐。
  (四)报帐后,统一在市局财务科使用单机版财务管理软件登记出纳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四条 集中核算单位的监督管理。
  市局财务管理科应严格审核集中核算单位的各项开支,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项目不予报销,发现违规支出应及时向市局领导报告。
  各稽查局凡发生其他收入未集中到市局管理的,按私设“小金库”处理,并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局财务管理科负责监督和落实。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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