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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培训师资库管理办法(试行)

  (二)根据培训需求,独立承担或联合开发市局确定的培训项目。入选教师要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并将调研结果应用到教学实践中。
  (三)入选教师应积极参与本培训项目的需求调查与分析、培训课程设计与实施、教学效果考核与评估、培训教材编写、培训教学与研讨等工作。
  (四)入选教师要按照市局的要求,定期上报受聘讲课情况。
  第十三条 教师待遇
  (一)入选兼职教师的可以优先参加市局或上级局组织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培养班和专题报告会。
  (二)兼职教师可独立完成市局培训项目的设计与组织实施,可通过竞争担任市局施教机构培训项目负责人,可应邀承担市局培训项目授课任务,可承担各基层局的培训项目和授课。
  (三)兼职教师一般按上课实际课时(1个课时为45分钟)计发讲课酬金(不含专题报告),由施教机构或主办单位按讲课酬金标准支付。
  (四)系统内兼职教师课酬支付标准:市局领导120元/课时;副调研员100元/课时;科级领导80元/课时;其他人员60元/课时。
  (五)师资库教师讲课期间其食宿和往返交通费,由聘请讲课的施教机构或主办单位负责。教师的工资福利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六)入选师资库的兼职教师可以优先作为其任职、晋升、评先评优和考评培训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教师的授课与评估及续聘与解聘事宜

  第十四条 授课与评估
  (一)各级施教机构和承担市局培训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将入选教师承担的相关培训项目的教学内容、课时安排、授课时间,于培训前20天告知授课人,并于培训前1周约定授课人。
  (二)承担市局培训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要根据培训需要和兼职教师的学科专长,约请兼职教师承担相应的授课任务,兼职教师全年累计授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0课时。
  (三)入选教师每次授课后,由施教机构(主办单位)据实填写《南宁市国税系统师资库教师授课记录册》(教师个人保管)和《南宁市国税系统师资库教师教学评估表》,于培训结束后1周内,将教学评估表报送市局人事教育科备案。
  第十五条 续聘与解聘
  (一)入选教师在聘任期内,符合下列条件,可在下一个聘期内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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