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培训师资库管理办法(试行)
(南宁市国税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宁市国税系统公务员教育培训教师的管理,选拔和储备一批优秀的兼职教师,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实现培训教师资源共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资库由系统内兼职教师和系统外教师(外聘教师)两部分组成。其中兼职教师来源于全市国税系统的业务骨干;外聘教师来源于在相关院校有一定资历和知名度的专家、学者。本办法适用国税系统内兼职教师。
第三条 师资库教师的选拔和管理,坚持公开择优、动态管理、训用结合的原则,通过推荐、考核、优中选优的方式,在系统内外选拔、聘请;根据培训需求和教师的表现不定期对师资库进行调整,确保入选教师的质量。
第四条 入选教师专业分为税收业务类、财务会计类、信息技术类、相关法律类、思想政治类、综合管理类。
第二章 师资库教师选拔条件与方式
第五条 选拔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税系统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二)业务能力强。专业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精通某个或几个税收业务岗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能深入税收工作实际收集最新资料,善于总结实践经验,探索、研究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并能将解决问题的办法应用到教学实践中。
(三)教学水平较高。热爱公务员培训工作,掌握一定的现代培训理论与方法,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较好的普通话水平;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能有效提升参训者的知识水平和实践工作技能;授课内容新颖丰富,实际教学能力、水平和学员评价较高,效果较好。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特殊岗位技能的学历可放宽)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培训教学工作;需从事税收工作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