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评。每月征期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税收管理员首先审核纳税人申报数据与采集、调查核实、巡查中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其次审核与上期、去年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税负是否异常;然后按照投入产出比、能耗、物耗、生产周期、计件工资等方法查找纳税人异常申报问题。
税收管理员对在初评中发现的疑点问题以及初审初评情况,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开展纳税评估。
二、评估任务下达及反馈
(一)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实行扎口管理。在市、县两级整合纳税评估工作,由市局纳税评估工作组负责扎口管理,各业务科室不能各自为政,多头下达任务,如要下达纳税评估任务必须经过市局纳税评估小组的审定。市局纳税评估小组要在每月初定期召开会议,结合上级单位的工作部署和全局的工作任务,共同研究讨论,统一发布工作指令。
(二)各县、区局将市局确定的评估名单以及根据本单位征管实际确定的其他评估名单一并列为评估计划,由评估部门按照计划的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在对纳税人进行评估时,涉及国税所辖税种的一并只做一次评估,避免多头重复评估。对符合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稽查的,评估部门向稽查部门办理移交手续。评估部门定期将每户市局下达的评估名单的评估情况传递到下达计划的相应职能部门,评估部门还要定期总结全部纳税评估工作,形成管理建议反馈给市局。
(三)建立信息传递及反馈制度。市局纳税评估工作组、城区国税局与稽查部门要互相传递评估计划及选案信息,市局纳税评估工作组将每季度评估计划于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传递给城区国税局和各稽查局,各城区局将每季度评估计划于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传递给市局纳税评估工作组和对应的稽查局,各稽查局在确定每季度的选案计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传递给市局纳税评估工作组及对应的城区局。纳税评估部门凡发现纳税人有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填写《纳税评估转办单》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处理。稽查部门则通过《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将查处及入库情况于结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评估部门。
三、评估实施
按照“行业评估为主,个案评估为辅”的工作思路,抓好纳税评估工作。通过“双层三级评估”达到“面、线、点”结合,根据数据分析和评估结果及时发现疑点,确定检查重点。一是依托市级评估,发现了全市税源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点。二是依托(区)县级评估,突出本单位评估工作的重点。三是依托税源管理部门及税收管理员点对点的评估,发现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