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各种设备进行检查,记录系统日志,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要定期检查网络内各种重要设备的系统时钟,保证系统时钟准确同步。
第四十九条 要加强涉密文件及内部资料的保护。存储重要信息的台式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以及活动硬盘、u盘、光盘、软盘等存储设备,必须安装文件保护系统或软件。
第五十条 不得对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存储介质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介质应及时销毁;涉密或存储重要数据资料的计算机等设备,应当安装防盗追踪系统或软件。
第五十一条 对存储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介质进行维修时必须保证国家秘密不被泄露。各类计算机网络设备的维修,原则上由信息中心工作人员检修和保养,对存储敏感信息的设备,本单位不能承担维修时,应交由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定点单位进行维修。
第五十二条 计算机硬盘、活动硬盘、u盘、光盘、软盘等信息存储设备送修或报废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使用专用设备彻底清除所存储的信息资料,如硬盘、软盘必须格式化并强制消磁,光盘必须粉碎。
第五十三条 对新技术产品使用的保密管理:
(一)严禁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计算机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凡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必须拆除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硬件模块。
(二)严禁涉密计算机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及其它无线互联的外围设备。
(三)严禁涉密信息系统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网络交换机等网络设备。
(四)严禁将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多功能的一体机与普通电话线连接。
(五)严禁将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软盘、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在与互联网或局域网连接的计算机上使用。
(六)严格限制从互联网将数据拷入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如确因工作需要,需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从互联网将所需数据拷入涉密计算机或涉密信息系统,应采取有效的保密管理和技术防范措施,严防被植入恶意代码程序,导致国家秘密信息被窃取。
(七)严禁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磁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带入核心和重要涉密场所。
(八)严禁在涉密场所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配备、安装和使用摄像头等视频输入设备。在涉密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事项时,应对具有音频输入功能并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采取关机断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