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暂时不能预见解密时间的,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确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
国家秘密事项一经原确定密级的主管部门正式公布,即视为解密。
第四十二条 用于登记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等情况的登记簿用完后至少应当保存5年;涉及登记绝密件的登记簿用完后至少应当保存10年。
第四十三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的,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取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第四十五条 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四章 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计算机的使用管理。
(一)连接局域网的计算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接入国际互联网,以及其它公众网络;不得处理、存储、传输国家秘密信息,不得与任何涉密网络和涉密单机相联。
(二)严禁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上互联网。
(三)上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与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严格区分,做到专机专用,不得既用于上互联网又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计算机保密防范设备(如物理隔离卡、视频干扰器等)应在保密工作部门指导下,购置安装通过国家保密局检测证的产品。
使用物理隔离计算机一机两用的,其物理隔离计算机必须采用经国家保密局批准的产品,使用中应严格按规范操作,严防由于误操作造成泄密。禁止将网络安全隔离与交换设备(又称网闸)用于涉密信息网络和互联网之间。
第四十七条 计算机、防火墙、网络交换机、路由器、服务器等设备,强制设置开机密码,密码长度不得少于8位。密码必须定期(3个月)更换。知道密码的人员调离岗位后密码要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