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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保密工作规则

  第十二条 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绝密文件、密码电报由机要人员单独登记。
  交换到本局的密级文件、资料,署名本局的,由办公室机要人员拆封、分类、登记;署名本局各部门的,由相关部门专(兼)职人员拆封、分类、登记。
  在单位外领取秘密载体,要专车专人领取,不得乘坐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领取后立即送回单位进行登记处理,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办理私事和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第十四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第十五条 邮寄、传真涉密文件,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禁止邮寄秘密载体出境。
  (二)境内必须通过机要部门邮寄秘密载体,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也不得让人顺便捎带。其中,邮寄绝密件必须使用特制的信封,并按规定进行密封。本市传递绝密件,派专车专人直接送达,并实行2人护送制。
  (三)传真机密、秘密级文件必须送市机要局译发。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明码传输密件。
  第十六条 原则上严禁采取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如上级部门明确要求通过网络传输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操作。
  第十七条 收到秘密载体后,由办公室负责人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因工作需要扩大知悉范围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第十八条 阅读秘密载体应当在办公室或机要室进行,禁止私自携带外出阅办。
  第十九条 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阅办人阅后应当及时将秘密载体退回,不得横传,禁止在个人手中拖压。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第二十条 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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