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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保密工作规则

  (一)具体负责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对本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组织本系统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培训、调查研究、检查评比、经验交流活动。
  (三)负责局机关秘密载体的产生、使用、传递、复制、归档、销毁各环节的保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局机关涉密计算机、局机关与当地党政部门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本局其他通信和办公自动化方面的保密工作。
  (五)在本系统组织开展保密环境、涉密载体、具体业务涉密事项的保密检查。
  (六)对局机关保密设备购置、保密设施改善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广应用保密技术设备,加强要害部位保密技术的防范。
  (七)制定本局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总结工作。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八条 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录音带、录像带等。
  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九条 市局产生的秘密载体,由拟稿部门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由市局办公室审核并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编排序号。
  不属国家秘密,主要在内部使用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标明“内部使用”、“内部资料”等字样。
  第十条 纸介质秘密载体不得通过公文处理系统制发,由拟稿部门在涉密计算机操作后纸质传递(并报密件u盘)至办公室机要员送办公室主任、领导审核签发。密件签发后,由机要员或打字员通过办公室涉密计算机对密件u盘上的密件进行排版,不得将u盘密件拷入计算机。操作完毕后,应将保存密件的u盘放至保险柜保管。
  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局机关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第十一条 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用由保密局监制的碎纸机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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