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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保密工作规则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保密工作规则
(南宁市国税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本局每个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全局干部职工都应当遵守保密法规,认真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保密工作机构、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 市局、县局设立保密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保密干部,由分管局领导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保密工作。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相应配备兼职保密干部,负责本单位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局机关保密工作在自治区国税局、南宁市保密局的指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局办公室承办。
  第六条 市局保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负责本机关和下属单位贯彻执行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每年召开1-2次保密工作会议。
  (二)确定和调整本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对新进入和调离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审查。
  (三)制定保密管理制度,落实保密防范措施,开展保密技术防范检查、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干部业务培训工作。
  (四)根据南宁市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文件的定密工作,负责确定密级及保密、解密期限和内部文件、资料的保密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本局泄密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机关保密委员会办公室。重大泄密事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安全机关报告。
  第七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本局具体的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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