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经局领导批准的其他事项。
(二)使用局党组章,应由局党组书记批准,或经局党组书记授权的其他党组成员批准。使用范围:
1.以局党组名义发出的公文;
2.经局党组书记批准,或经局党组书记授权的其他党组成员批准的需要上报或保存的人事、监察、巡视等有关资料;
3.经局党组书记批准,或经局党组书记授权的其他党组成员批准的其他事项。
(三)市局各部门(单位)印章的使用应经本部门(单位)领导批准。使用范围:
1.以本(部门)单位名义发出的公文、便函;
2.经本(部门)单位领导批准开具事务性工作的介绍信;
3.经本(部门)单位领导批准的其他事由的用印。
(四)使用单位负责人(法人)名章必须经其本人审批或授权代理人审批,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
三、印章的管理
(一)市局公章、局党组章、负责人(法人)名章由办公室机要员保管。局内各部门(单位)的印章管理,由各部门(单位)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市局负责人和局内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不得保管公章;不允许多人同时保管公章;不允许由临时聘用人员保管公章。
(二)印章存放要保证安全,印章在不使用的情况下必须存放在保险柜或铁皮柜内,印章管理人员临时请假,应由单位负责人另指定人员保管印章,严禁出现印章随意放置、使用的现象。印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临时出差或请假需变换管理人员时,要办理公章有关交接手续。
(三)印章不能携带出单位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携出使用的,必须经过有关领导批准,并由管理人员到场监印。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携带公章外出办事,随意用印。
(四)建立用章审批登记制度,所有正式发文用章必须有签发人的签批;除正式发文外,每次使用公章必须按《公章使用登记表》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用章日期、用章章名、用章内容、签批人、用章份数、用章单位、经办人、盖章人等项目,各项目必须登记齐全;用章件如果没有领导签字栏的,必须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送有关领导签批后方能用章,并留下审批单以备查考,。
(五)对不符合用印规定的,办公室和各部门(单位)的印章管理人员应拒绝用印。
(六)印章管理人员对印章应当经常保养,及时清洗,确保用印清晰。
(七)对违反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的,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