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印章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税局)
为加强南宁市国税系统印章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印章管理方面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规格
(一)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印章为圆形,直径为4.2 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市局党组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为4.2 厘米,中央刊党徽,党徽外自左而右环行刊党组名称。由自治区国税局制发。
(二)各科室、中心、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科级单位及车购办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为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需要分段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制发。
(三)市局的印章,不冠“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名称,冠所在市的名称。各科室、中心、稽查局印章应在部门、单位名称前加冠“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名称;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的印章冠所在市、区、县的名称。
(四)其他专用印章(如传真电报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信访专用章,工、青、妇组织印章等),在名称、式样上与单位正式印章应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可以刻制。
(五) 各级国家税务局及内设机构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六)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七)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八)如需刻制钢印,处级单位其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科级单位不得大于4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需要分段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由上级部门制发。
二、印章的使用权限和范围
(一)使用市局印章,必须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由局领导批准,或由局领导授权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使用范围:
1.以市局名义发出的公文;
2.与有关部门的联合发文;
3.经局领导批准开具事务性工作的介绍信;
4.重要的合同、协议、出国人员批件、报表、经费拨款单、资格证书、荣誉证书、奖状、离退休证书等,必须经市局领导批准;一般性的事务如工资、计生、户籍、房产证明等,经分管具体工作的部门领导核准后,可由局领导授权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