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承办市局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巡视工作主要任务
加强对县(区)级国税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下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五)落实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情况和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工作部署情况。
(六)干部队伍建设的情况。
(七)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八)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党组和市国家税务局党组要求巡视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巡视工作时间
原则上每三年对所辖县(区)级国税局巡视一遍,每次巡视时间为15个工作日,巡视时间服从巡视质量。2007年下半年,计划对1个城区局、1个县局进行巡视,2009年年底前对所辖县(区)级国税局巡视一遍。
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一般巡视与专项巡视相结合,集中巡视与日常巡视相结合等方式。
五、巡视工作主要方式
(一)听取被巡视单位党组工作汇报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汇报,必要时可听取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列席党组会、民主生活会和有关会议。
(三)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
(四)与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五)调阅和复制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受理反映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访。
(七)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抽样调查。
(八)对反映县(区)级国家税务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问题,进行深入了解。
(九)对一个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的巡视工作结束后,向市局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视工作报告,并抄报自治区国税局党组。
(十)经市局党组同意,以书面形式向被巡视单位党组反馈巡视期间了解到的有关情况和需要整改的问题,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十一)受市局党组委派,巡视办领导、巡视组组长可与被巡视的县(区)级国家税务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成员进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
六、巡视工作要求和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