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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税系统巡视工作实施方案

南宁市国税系统巡视工作实施方案
(南宁市国税局)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加强巡视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党组字〔2005〕54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加强市级国家税务局对县级国家税务局巡视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党组字〔2007〕120号)的规定,为加强对县(区)级国税局的巡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巡视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巡视工作制度,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严肃党的纪律作出的重大决策。开展对县(区)级国税局的巡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自治区国税局“三个增强”和加强巡视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强对县(区)级国税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在充分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隐蔽性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反映、早制止,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督促各县(区)级国税局领导班子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局的各项工作部署,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依法治税,廉洁从政,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政能力,改进领导的方法和水平,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开创国税事业新局面作出新的贡献。
  二、巡视工作组织领导机构
  (一)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局党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人事和监察的党组成员任副组长,人事、监察、法规、财务等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任小组成员。
  (二)设立2个巡视工作组(以下简称巡视组),承担具体巡视工作。巡视组由组长、副组长以及其他职级的工作人员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成员若干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巡视组人员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
  (三)设立巡视工作办公室(简称“巡视办”,下同),负责日常工作。巡视办设在市局人事教育科,为非正式机构。巡视办在市局党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市局党组负责,在业务上受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巡视办指导。
  巡视办主任由人事教育科科长兼任,副科长任副主任,负责巡视办巡视工作,设1-2名工作人员。
  (三)巡视办主要职责:
  1.负责巡视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研究、文件起草、巡视组人员管理、后勤保障。
  2.制定巡视工作规程、工作规定、巡视意见反馈办法、巡视整改检查办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巡视人员工作原则、巡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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