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学考试每门科目第一次考试不通过,第二次报考仍给予公假复习和考试;如第二次考试仍不通过,再报考的不再给予公假复习和考试。业余函授需补考的科目补考时间自理,一律不给予公假。
(五)各类考试和复习时间,凡不在此规定内的均按事假处理。
(六)不符合有关报考条件但本人想报考的,从鼓励学习出发,市局可同意报考,并参照以上标准给予公假,但学习费用自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适用本办法。各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国税系统在册干部职工学习的管理,临时工以业余学习为主,复习及考试时间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有关标准处理,学习费用自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附件: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申报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