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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四)自学考试每门科目第一次考试不通过,第二次报考仍给予公假复习和考试;如第二次考试仍不通过,再报考的不再给予公假复习和考试。业余函授需补考的科目补考时间自理,一律不给予公假。
  (五)各类考试和复习时间,凡不在此规定内的均按事假处理。
  (六)不符合有关报考条件但本人想报考的,从鼓励学习出发,市局可同意报考,并参照以上标准给予公假,但学习费用自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适用本办法。各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国税系统在册干部职工学习的管理,临时工以业余学习为主,复习及考试时间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有关标准处理,学习费用自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附件: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申报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照片
  

  

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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