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经批准同意脱产学习的可报销学杂费。需跨省、地区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的在校住宿费、往返车船费等,凭考试凭证、成绩单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报销。
(四)经审批同意报考与本人最高学历相等层次的学习,学习期间的有关费用由个人自理。留级生留级学习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税务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所需费用由单位支付的,应在入学前由单位与个人签订在学习毕业后有关要求等内容的协议书。
税务干部参加各层次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毕业后在系统内服务期限不满5年,因个人原因调离本系统的,须向所在单位交回学习期间由单位支付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未交清者不予办理调出手续。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全市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由各级国税局教育部门管理,在相关部门配合下组织实施。市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的职责是:制定本系统学历学位教育规划和有关制度,指导与检查本系统学历学位教育项目,审批本系统科级领导及市局机关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委托境内外办学机构组织实施本系统学历学位教育项目。
基层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的职责是:审批本单位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协助市局组织实施本系统学历学位教育项目,协助有关办学机构对本单位学员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已经录取入校者,在学习期间不能更改专业;被有关院校通报批评的在读人员,市局视其情节轻重扣发两个月以下的月度奖金,情节严重的,在全局范围内通报批评;各单位于每年9月底以前,将经批准报考被录取人员情况报市局人事教育科备案。
第十五条 在学习、复习、考试期间的时间规定。就读人员学习、复习及考试时间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各部门适当安排。具体规定如下:
(一)参加研究生及以上层次学习的,入学考试前给7天公假复习,其余层次段的学习,入学考试前给3天公假复习;各学期期末每门科目给2天公假复习,合计最多不能超过6天。考试时间遇上班时间,作为公假处理(以学校书面通知核定考试科目)。
(二)函授业余学习的面授时间每学期适当给5至7天公假(以学校面授通知为准)。
(三)自学考试学习的复习和考试时间为每门科目给2天公假,每次不能超过6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