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员需到外省参加报名考试的,其报名、参加专门的考前培训班、考试费用及期间的住宿费、往返路费(最多可报销2次往返路费,以火车、汽车票价为标准)先由学员支付,待取得入学资格后由市局予以报销;若未取得入学资格,市局按费用的50%予以报销。
2.学员每学年需交纳的培养费(含学费、住宿费等)先由所在单位按实际交纳费用的70%垫支,个人垫支30%。学员取得毕业证书后,由市局将学员毕业证原件、学员学籍登记表、《税务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申报审批表》及各学年学费缴纳凭据等报送自治区国税局进行审批报销。
3.在脱产学习期间,学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各年度一次性奖金由所在单位按在岗一般干部标准发放。每学期由市局给予报销1次往返路费(以火车、汽车票价为标准)和住宿费,学习期间学员的伙食补助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桂国税发〔1994〕185号)办理。
(二)税务干部经单位同意参加自治区国税局组织举办的硕士以上学历学位教育,所需费用由自治区国税局、市局[刘凤果 1] 及个人共同支付,具体为学杂费的30%由自治区国税局支付、40%由市局[刘凤果 2] 支付、30%由个人预先支付。待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后,经自治区国税局教育处核实、自治区国税局领导审批后准予报销学杂费的20%,未取得结业证书者不予报销。若需到外省参加学习考试或论文答辩的,期间费用按本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处理。参加以上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的中途辍学者,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一律由本人自理。
(三)税务干部自行选择办学机构参加更高一层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的,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具体规定如下:
1.经同意参加更高一层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的,学习期间所需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结束后凭毕业证和有关票据按规定报销。
2.大专(含大专)以下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办理报销手续;属市局机关科室人员的,由市局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在市局财务管理科办理报销;本科以上(含本科)的,由市局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属市局机关科室人员的,在市局财务管理科办理报销;其他人员回所在单位办理报销手续。各县局的学历学位教育审批报销手续由各县局自行办理。
3.在各种形式学习的具体报销项目中,属函授业余学习的可报销学费;属自学考试学习的可报销教材费、资料费、报名费、面授学费;需到外地进行论文答辩的,可报销1次往返路费。
4.报销费用按比例负担,国民学历教育费用负担(包括研究生、本科、专科、中专)均按单位80%、个人20%的比例报销。就读党校毕业的(包括本、专科)学历教育费按单位负担70%,个人负担30%比例报销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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