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个人参加单位委托培养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或个人自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需占用工作时间或需组织报销学费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规政纪,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热爱税务工作;
(二)有相应的基础学历学位或同等学力;
(三)工作需要;
(四)原则上有2年以上税务工作经历;
(五)报考党校人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年龄必须是35岁以上的党员或申请入党1年以上、由市局机关党委出具证明列为计划培养发展对象者;
(六)报考研究生的必须是年龄在40岁以下从事国税工作4年以上的干部职工,报考的院校必须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招生、能够发放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并且可授予硕士学位的学校,符合报考条件并经市局党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任现职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及取得学士学位者优先。
(七)国家有关部门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个人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的办学机构必须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属境外办学机构的,其机构需已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个人也可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办学机构组织的正规教育学习。
第四章 证书认定与费用支付
第九条 税务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毕业后,须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学籍档案交人事教育科,统一由人事教育科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学历学位认证办法审核认定并归档。各县局由人教股负责对学历学位进行审核认定、归档。
第十条 学历学位证书与档案经鉴定为虚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鼓励税务干部通过多种方式不断提升学历学位层次、综合素质与岗位技能,有关费用报销方式按单位支付、单位和个人共同支付和个人自付的原则执行。
(一)为培养紧缺人才,每年由市局推荐,并由自治区国税局选派脱产到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办学机构攻读硕士以上学历学位的干部,学习期间有关费用由自治区国税局、市局及干部所在单位共同负担,具体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