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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税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工作,保证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的质量,鼓励广大干部通过刻苦学习改善专业知识结构、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提高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干部学历学位教育”,是指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税局、南宁市国税局委托或国税干部自行参加的由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备案的境内外办学机构组织实施的正规教育。
  第三条 全市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要体现学以致用,强调真才实学,确保教育质量。

第二章 培养层次、专业与学习形式

  第四条 全市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以培养高等专科、本科层次人员为主,适量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以财经、管理、法律、信息技术等税收业务工作急需的专业为主,坚持专业对口原则,适当兼顾其他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需求。
  第五条 全市国税系统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以个人自行参加学习为主,以单位委托培养为辅;以在职进修为主,以脱产学习为辅,严格控制脱产学习人数,妥善解决工学矛盾。各单位(部门)在读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部门)在册人数的20%以内,其中脱产学习的不能超过10%(各县局可根据本单位学历结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在读人数比例)。

第三章 个人参加学习的审批

  第六条 个人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如需占用工作时间或需组织报销学费的,均须填写《税务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申报审批表》,并将《税务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申报审批表》、办学机构招生简章、报名表及有关资料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报市局人教科备案。其中,参加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教育及参加境外学习的个人申报材料须由市局人事教育科审核、局领导批准同意;市局机关干部参加其他各层次学历教育的个人申报材料须由市局人事教育科审核、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其他人员的个人申报材料须由各单位管理部门审核、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并报人事教育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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