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根据职位工作的需要,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更新知识培训:是指根据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和税收改革的需要,以增新、补充、拓宽有关知识为目的,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的新知识、新技术方面的培训。更新知识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采取分散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在一个周期内接受更新知识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5天。
(五)专题培训:是指为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而定期或不定期安排的政治理论、时事政治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专题培训科目。
(六)出国(境)培训:是指税务干部在职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由单位选派参加出国(境)的培训。
(七)学历学位教育:是指税务干部在职期间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提升学历学位层次,这是干部培训的一种特殊形式。
(八)在岗学习:是指不脱离日常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或间隙中所进行的学习培训,即边干边学。如利用税务系统广域网和因特网开展的在线学习,通过光盘、磁带等音像材料以及教材、参考书等纸质材料进行自学,暂不作登记。
第八条 登记内容。登记内容包括培训的时间、用时、地点、培训内容、组织培训部门级别、培训种类、培训方式、培训渠道、培训费用、培训对象、参加培训人员等具体项目。
第九条 学习培训用时的计算。培训用时按实际学习培训天数计算,最小单位为0.5天。培训不达一天的,以小时计算,按3个小时折算0.5天,6个小时折算1天。
第十条 各培训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培训档案登记,做到每次培训都有登记。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培训情况详细录入到培训管理系统,力求做到连续不断、及时更新、全面详实,确保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登记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市局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将对各单位的培训档案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培训档案登记管理工作作为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考评依据纳入目标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局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