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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登记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登记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税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按照全区国税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国税系统的各类学习培训登记。
  第三条 每次培训的组织单位(部门)要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培训档案登记表》(见附件),并在培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档案登记表报送同级培训管理部门备案,即市局机关各科室、中心、车购办、稽查局报送市局人事教育科;片区稽查局报送各单位综合选案股;各城区、开发(华侨)区局报送各单位办公室,县局报送各单位人教股。属市国税系统以外的单位组织的培训,具体负责部门还须附组织单位的培训通知。
  第四条 实行分级登记管理。按照“谁负责组织,谁登记”的原则,由培训的责任单位(部门)指定一人专门负责登录“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登记管理系统”,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培训档案登记表》做好培训档案登记工作。
  第五条 机关科室组织本部门干部的培训也须填写培训档案登记表,并报人事教育科备案。
  第六条 个人培训档案由市局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培训档案编号一经确认不再变更。干部基本情况需变更的,各级培训管理部门要根据变动情况及时在培训管理系统中作调整。新录用和离开系统人员的培训档案编号,由市局人事教育科负责分配和删除。
  第七条 教育培训档案登记须按类别进行登记。教育培训的主要类别为:
  (一)初任培训:是指对经考试录用进入税务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前进行的培训。
  (二)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的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进行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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